结构推理 简述遗嘱的设立条件及形式。
【正确答案】按照法律行为的分类,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成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处分,这决定了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具有遗嘱能力,才能设立遗嘱并产生其预期之法律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基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所有法律行为的要件,遗嘱更是鲜明彰显遗嘱人自由意志的典型。凡是遗嘱人受胁迫、欺诈所订立的遗嘱,或者伪造、篡改的遗嘱,均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护遗嘱人根据其自由意志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22条中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需注意的是,与因欺诈、胁迫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属于可撤销不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以及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受胁迫、欺骗订立的遗嘱绝对无效,而非赋予遗嘱人撤销权由其根据自身利益判断是否行使。
   (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既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则其内容自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限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如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又如,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一般明文规定了有效的遗嘱形式,以期尽可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防止产生纠纷。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并对每种形式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我国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是遗嘱的有效要件。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律无效。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办理公证的遗嘱。公证是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法律确认。我国《继承法》将公证遗嘱列为五种法定遗嘱之首,表明立法者重视公证遗嘱,鼓励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在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效力最强,《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撰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后,遗嘱人如需对原遗嘱进行修改,亦应由其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系指在遗嘱人本人不能亲自书写时经其口述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能够真实体现遗嘱人的意志,《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书毕,若遗嘱人无法签名,则应以按指印替代,他人绝不可代为签名,否则代书遗嘱无效。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经遗嘱人口述,将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以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而设立的遗嘱。为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由于欠缺形式载体,因而极易被篡改和伪造,并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实,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做了严格限制,其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处规定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身处特殊场景,比如战场或者意外事故等。
   上述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以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前提,见证人的资格直接影响上述三种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继承法》第18条规定了见证人的消极资格,即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此做了细化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