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上海徐汇区甲公司和宁波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最后一款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浙江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公司遂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
   C.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而甲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所以,仲裁协议无效。此时,法院对本案就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