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高土石坝坝体施工项目,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施工总承包完成桩基工程后,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了专业设计单位,并自行决定将基坑的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专业设计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的勘察报告完成了基坑支护设计后,即将设计文件直接给了专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在收到设计文件后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了施工。
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土方开挖到接近基坑设计标高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后再恢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员被掩埋,其中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中未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中未能考虑这一因素造成的。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于是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
问题:
问答题 请指出上述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正确答案】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人应按规定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2) 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设计文件的交接应经发包人交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3)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 专业分包单位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做法是不妥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5) 总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因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而发出要求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不予以理睬的做法是不妥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监理通知的要求停止施工。 (6)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 (7) 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哪些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正确答案】施工单位应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围堰工程; (8)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事故可定为那种等级的事故?
【正确答案】本起事故中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应定为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谁?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经批准后,Y省水利厅作为项目法人对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该项目属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招标人于2006年5月2日~5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用资格后审;5月12日~5月16日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0元/套,招标文件规定5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相关日历如图所示)。截至5月16日,共有6家投标单位购买了招标文件,且该6家单位(分别为A、B、C、D、E、F)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问内提交了投标文件,其中F投标单位为甲单位(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乙单位(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联合体。投标单位A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发现其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正确答案】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局第30号令)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5月12日~5月16日,共5日,而非5个工作日。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而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售价为5000元/套,显然过高。 (3)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故F投标单位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不应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4) 招标人不应仅宣布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1/3,而本例中招标人代表4人,显然已经超过评委总数的1/3;由于该项目属于中央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故评标专家应从水利部或该项目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6) 评标过程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 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为19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该项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 (9) 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10) 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才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发给A、C、D、E、F四家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