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1)亚里士多德把政体解释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 (2)政体的划分标准;掌握主权的人数;统治的目的。 (3)政体的分类:“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不存在任何环境下总是好的政体,政体需要由不同人民的特殊要求来确定。 (4)亚里士多德向往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它是介乎三种政体之间的,并吸收它们优点的中间型政体。 (5)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法律决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致。正宗政体是好的政体,它制定的法律是符合正义的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