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律师应对精准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金融精准扶贫要求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Ⅱ.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当前债项募集资金中拟用于精准扶贫用途占比应不低于3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企业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Ⅲ.当期发行金额50%(含)以上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可在发行文件中对债项名称添加“专项”标识
Ⅳ.扶贫票据发行后,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募集资金不得变更用途
Ⅴ.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
Ⅰ项,《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2019年)第5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对精准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金融精准扶贫要求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
Ⅱ、Ⅲ项,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当期债项募集资金中拟用于精准扶贫用途占比应不低于3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企业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期发行金额全部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可在发行文件中对债项名称添加“专项”标识。
Ⅲ项,第6条规定,企业应将扶贫票据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偿还精准扶贫项目借款或者补充精准扶贫项目营运资金等扶贫用途。
Ⅳ项,第9条规定,扶贫票据发行后,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募集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企业和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Ⅴ项,第10条规定,企业发行扶贫票据除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