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年卷三94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 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