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联合国2008年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对运输单证的定义如下:
“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签发的单证,该单证:
(a)证明承运人或者履约方收到了运输合同下的货物;并且
(b)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比较该定义与中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提单定义的差别,并说明你认为导致差别的原因。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海牙规则》尽管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提单的概念,只是规定了相关的规则。
《海商法》和《海牙规则》对提单的规定与《鹿特丹规则》就提单规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名称上的差异。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均采用了“提单”的概念,而《鹿特丹规则》则使用了“运输单证”这一概念取代了“提单”这一概念,并且“运输单证”的范围要大于“提单”的范围。所以,提单属于运输单证,但是运输单证不仅仅包含提单。
(2)性质不同。关于提单的性质,即提单是运输合同本身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从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的规定来看,这两者均采用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观点。而根据《鹿特丹规则》关于“运输单证”的上述定义可知,《鹿特丹规则》采用了提单不仅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的观点。这种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因为提单的受让人并不一定是原托运人或者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的约定并不知情。
(3)扩大了签署提单方的范围。我国《海商法》和《海牙规则》规定只有承运人可以签发提单,《鹿特丹规则》则规定承运人与履约方均可签发提单。
导致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目前,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除了海运方面还有航空和铁路等运输方式。仅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就有三个有效的国际公约同时存在。没有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国内立法也存在多种体制。所以,目前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约数量比较多,而且规定也不尽相同。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鹿特丹规则》不仅实现了目前实施的《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统一,而且实现了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