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男,1988年1月出生。刘某在2005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5年8月某晚9时左右,刘某因失恋心情受刺激,约朋友杨某一起在县城驾车兜风,由刘某驾车,行至一路口时撞到了正在路边跑步的李某和王某。王某被撞倒在路边(手部被蹭破皮)。李某被卷入车下,挂在汽车避震器和方向杆下。发生事故后,刘某没有停车救人,继续行驶。因车辆行驶不正常,杨某说:“好像那人在车下,停车看看吧。”刘某说:“管他呢!”然后继续驾车逃跑。路边群众有人发现后大喊“停车,车下有人”并试图阻拦,但刘某不听,反而加速前行,一直行驶到郊外加油站才停下来。此时,李某因被拖行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停止呼吸。
问题:
对于李某的死亡,刘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说明理由。
刘某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放任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刘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刘某在交通肇事后,在明知车辆行驶不正常,周围人提醒车下有人要求停车的情况下,明知继续行驶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后果仍不停车,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对李某的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如何处理?
刘某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首先应当撤销缓刑,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针对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情况,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刘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