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宏大房地产公可欲在A市海滨投资建一座酒店。因为选址的前方有乐家公司的一排连锁超市,宏大公司担心如果乐家公司今后在超市上加盖楼层会影响到酒店的观光海景,遂与乐家
公司订立了一个地役权合同,合同约定,乐家公司在酒店建好的10年内不能在原超市上加盖楼层,宏大公司为此每年支付乐家公司10万元作为补偿。一年后,酒店建好。请问:
(1)该地役权何时成立?
(2)合同履行三年后,宏大公司因经营不善,在约定付款期届满之后未向乐家公司支付费用,乐家公司通知宏大公司解除合同。乐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3)如果合同履行五年后,乐家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超市转让给天盛公司。宏大公司的地役权是否对天盛公司仍可以适用?
【正确答案】(1)《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宏大公司的地役权应自共与乐家公司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成立。
(2)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第(二)项规定,有偿利用供役地的,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因此乐家公司无权在付款期届满后直接解除合同,其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根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宏大公司与乐家公司的地役权合同经过登记,则对天盛公司仍可适用;否则,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宏大公司的地役权对
天盛公司不能适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