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商场因行使债权,索回一批洗衣机,普遍存在瑕疵,遂在县电视台发布广告称:处理洗衣机,低价销售,清仓抵债,不退不换;大毛病没有,小毛病不断。某消费者购得此洗衣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绞住衣物的现象,遂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并退货,商场称:出售洗衣机时即声明是处理品,有问题,但价格低廉,消费者愿意买,这是你们的事,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商场的主张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商场的主张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的商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瑕疵属于商品存在的非根本性缺陷,瑕疵的存在并不导致对人身的健康或安全的危害,只是在某些功能上达不到说明书上的要求,并且,商场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说明。因此,经营者不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所谓瑕疵的“处理品”时,应自己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