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8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初中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某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予2009年3月与某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1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9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
试分析:
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正确答案】 (1)李某于2008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3分)
(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分)
(3)李某2009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满16岁。(3分)
(4)2009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分)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分)
(6)2009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3分)
(7)2009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2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