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议会监察制度该制度的特点是,行政监察机构设在议会内部,机构领导由议会选举产生。瑞典、英国最为典型。实行这种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独立的地位、较高的权威。但是这种监察制度无法适应大量繁重的监督任务。
(2)政府监察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对政府负责。这种制度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得到采用。该制度的特点是,监察机关设立在政府内部,因而比较容易掌握政府官员内部的情况,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从而使监督行为更加有效。另外,由于中央监察机关对全国的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因此,可以比较容易做到行政监察活动的统一协调。但是,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监察机关缺乏独立性、权威性。
(3)监察院制度监察院制度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对法律负责。这种监察制度的特点是,监察机关地位独立,权威较高,行政监察权限明确、有保障。但是这种制度会导致监察队伍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