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甲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用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为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根据上述科研部门提出的技术开发费用预算,企业财务负责人分析计算如下:
企业因技术开发费用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300万元(因当年技术开发费用的50/%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0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为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840万元,可抵税840×25/%=210(万元)。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与企业科研人员深入探讨后,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共同对技术开发费用预算进行了修改,即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对新技术开发费用预算分析计算如下: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27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72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可抵税990×25/%=247.5(万元)。
经比较得知,新方案比原方案多抵扣247.5-210=37.5(万元),即企业多获得净利润37.5万元(此处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