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因天缆公司拖欠巨能公司厂房、设备租金,且经交涉仍未支付,巨能公司股东杨某遂产生报复泄愤的念头。2004年6月25日晚,杨某电话通知杨某某、喻某、何某等人帮忙。6月26日上午 10时许,被告人杨某、喻某、何某聚集五十余人,由被告人何某带人值守天缆公司门口,被告人杨某则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喻某等四十余人不顾门卫叶某阻拦,强行进入天缆公司正在生产的车间,就地用厂里的砖头、钢管、铁棒等物,将变压器、仪表、设备、玻璃窗等砸烂、断电后离去。造成天缆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3万余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巨能公司与天缆公司之间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B.杨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杨某的行为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杨某等人将天缆公司的变压器、仪表、设备、玻璃窗等砸烂、断电后离去,造成天缆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3万余元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更能全面地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因此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