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资料:税务人员审阅某企业20X8年7月份至20X9年12月份的“财务费用”账户下的“利息费用明细账”时发现,每月列支的利息费用中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20000元。经过进一步审阅“长期借款”明细账和借款合同并询问有关人员,了解到这笔20X8年7月份向建行取得的金额为4000000元的两年期借款是用来建造一幢生产用房。该项工程从20X8年7月份开工,至今仍未完工。
案例要求:分析该企业的借款费用处理有无违反会计准则规定。
【正确答案】[案例提示]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之前,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该企业将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长期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不仅虚列了当期的期间费用,偷逃当期企业所得税,也使得该项固定资产的计价不实,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原值计价少计而会少提折旧,在资产存续期间多纳企业所得税,实质是一种延缓缴税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