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正鸣公司经营不力,外债累累,后经清偿,只剩对青瑶公司40万元债务尚未清偿。2001年8月22日,正鸣公司依法分立为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并确定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按照1:3的比例分担对青瑶公司的债务。2001年9月1日,青瑶公司以对正鸣公司的40万元到期债权,要求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予以清偿。在正和公司清偿10万元之后,青瑶公司又要求正和公司清偿剩余的30万元,那么( )。
A.青瑶公司无权要求正和公司再清偿30万元
B.所余30万元只能由一鸣公司来予以清偿,正和公司没有义务清偿
C.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对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正和公司在清偿10万元之后,仍有义务清偿剩余债务
D.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担对青瑶公司的债务,因此,青瑶公司无权再要求正和公司再清偿30万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正鸣公司发生分立后,其合同债权、债务均由分立后的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享有、承担。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约定按照1:3的比例偿还债务,但这种约定在未经债权人青瑶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抗青瑶公司,因此,正和公司与一鸣公司对青瑶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在正和公司清偿了10万元之后,青瑶公司仍然可以要求正和公司清偿剩余的30万元。当然,正和公司清偿完毕之后,可以按照其与一鸣公司间的约定,要求一鸣公司分担自己应当清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