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系列实施细则》(住建部令第167号,2008年)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