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8月15日,日本一家公司完成了一种新式空调外观设计。同年9月30日,该公司向日本专利特许厅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8年4月3日,该日本公司又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同样的申请。而我国一家公司于2007年11月4日完成了相同的空调外观设计,并且于2008年1月5日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日本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那么,如果该发明创造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的条件,专利权应授予哪个公司?
【正确答案】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授予我国公司。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判断申请的先后标准为申请日。在本案中,某日本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日期为2008年4月3日,而我国公司的申请日则为2008年1月5日,早于日本公司的申请日,故专利权应授予我国公司。
   日本公司虽可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享有申请专利的优先权,但因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我国申请专利并提出明确的书面声明,不能享有该项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