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除特殊情况外,处方无需注明临床诊断
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