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1年6月30日,A有限公司董事会将拟定的与另一家有限公司合并协议提交股东会讨论作出特别决议,同意合并。合并决议通过后,公司于2001年10月在报上做出了两次公告。11月,A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有限公司得知消息遂要求A公司在合并前偿还欠款100万元。A公司以该欠款将由合并后的公司偿还为由而拒绝偿还。对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A公司与另一家服装公司的合并,应该由股东会的代表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协议也要经过股东会通过方为有效
   B.A公司应该在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上至少公告3次
   C.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D.A公司如果不清偿对B公司的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则与另一服装公司不得合并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A错,见《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分立、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C、 D错,第1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现行《公司法》已将“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的规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