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规划草案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技术服务的机构。
(2)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服务的机构, 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 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其资质的环 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