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所谓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反向假冒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反向假冒的具体方式有:
(1) 将他人商品上的知名商标撕去,换上自己的非知名商标。侵权人是利用优质商品来扩大非知名商标的知名度。
(2) 将他人商品上的非知名商标撕去,换上自己的知名商标,侵权人以此可达到扩大其市场占有率及销售量,以期获得即期利润。
(3) 同等知名度商标商品之撤换。此时侵权人之目的在于扩大自己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以排挤对手获取竞争优势。
(一) 行为性质
关于反向假冒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有相当多的学者对将反向假冒作为侵犯商标权对待持否定态度。其观点多认为,反向假冒行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而非商标侵权的范畴。由于商标权人的产品已经进入了市场流通,因此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已经无权主张商标权了。当然由于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错误标示和不实陈述,因此会对消费者的利益和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带来冲击,应当予以规范。
具体的学说则包括:
1. 商标侵权说。认为反向假冒与假冒行为一样,同属商标侵权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说。认为其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非他人之注册商标。
3. 侵害消费者权益说。认为该行为只是侵犯了消费者之权益,而与商标权人无关。
4. 合法行为说。认为该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只是市场经济中的不道德行为。
(二) 构成要件
在《商标法》已经确认该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掌握构成反向假冒的要件:
1. 商品来源于原告。反向假冒的关键在于原告的商誉受到损害,而被告从他人的商品中获得了信誉。
2. 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撤换商标。若原告同意被告撤换商标,可视为此系原告行使商标权的一种方式,被告的行为亦摆脱了非法性。
3. 被告撤换商标的行为发生于原告的商品落人消费者手中之前。如果商品已经进入消费者手中,则去除商标行为,不为侵权。当然消费者是指最终消费者。
(三) 反向假冒的类型
反向假冒可以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显性反向假冒表现为,甲利用乙产品之商誉,在合法购得乙产品后,撕下乙产品上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再出售之行为;隐性反向假冒是指甲合法购买乙之产品,然后撕下乙产品上之商标,在无任何标志之情况下出售之行为。其中显性反向假冒是利用自己的商标窃取他人商品之商誉。而隐性反向假冒则是剥夺他人商誉且侵权人自己并不获得商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反向假冒局限于显性反向假冒。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