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郑某是海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分析师。2006年10月郑某在本市电视台财经频道进行证券市场分析时,散布某上市公司将与一家跨国公司合作开发高科技项目的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买进该上市公司股票。同时,郑某用自己在1998年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多笔股票交易,共买卖股票288万元,获利15万元。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对郑某的行为进行了查处,没收了其从事股票交易所获利15万元,并处以罚款300万元。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其实施1年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也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郑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第4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第4项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第5条的规定,本案中,郑某属于禁止买卖股票的人员,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了没收其买卖股票所得的决定,除此以外,还应当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对郑某罚款300万元,超过了“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欠妥当;另外,由于郑某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郑某的证券市场禁入期限应在3年以上,而证监会只作出了1年的禁入决定,并不妥当。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