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
【正确答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主要是指:其一,通过对犯罪人的及时惩处,保护一般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其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三,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其四,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既统一又对立。两者的统一性主要是指刑事诉讼的这两个直接目的共同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体中,并贯穿始终,相互依存。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同时,正确惩罚犯罪也不能脱离开程序性权利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故意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保障条款,不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滥用司法权力,甚至直接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等,大搞“宁枉毋纵”,势必会滋生大量冤假错案,国家法制就会遭到严重破坏,惩罚犯罪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所以,惩罚犯罪绝不能忽视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完全脱离正确惩罚犯罪。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惩罚犯罪的直接目的也是保障人权。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只有准确、及时、公正地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有罪不究、有罪不罚,保障人权也是一句空话。故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往往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准确惩治达到的。相对保障人权来说,惩罚犯罪具有工具性价值。现代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就在于能够确保刑法的贯彻实施,以维护社会正义,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当然,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一定是要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更要保障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这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作为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是相互统一的。既不能只惩罚犯罪而不保障人权,也不能只强调保障人权而放弃惩罚犯罪的职责。两者和谐统一,正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内在精神的完美体现。但是,也不能否认,刑事诉讼目的中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也时常表现出对立性。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但理想并不等于现实。在刑事诉讼实际运作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往往难于协调而出现冲突,有些情况下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这是由于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所体现出的不同价值观导致的。诉讼价值观,是诉讼目的赖以形成的内在根据。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对刑事诉讼目的的冲突会作出不同的权衡。例如,英美法系国家崇尚个人自由,强调人权至上,提倡个人权利应当超越国家利益之上,故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偏重人权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都采当事人主义;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不能兼顾时,往往选择保障人权,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确立“证据除外规则”的直接原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国家和社会的总体利益,关注惩罚犯罪的诉讼效率,因而其刑事诉讼结构普遍采职权主义;当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产生冲突的时候,惩罚犯罪往往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正是刑事诉讼目的的这种对立性,决定了刑事诉讼结构的多样性。当前,世界各国都普遍注重保障人权,使刑事诉讼法不断朝着更加民主、科学、文明的方向发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