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人人罪”条:“诸官司人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一综一第69题)
问答题
27.何为“人罪”?何为“出罪”?
【正确答案】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人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8.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人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人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9.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正确答案】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