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2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任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本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 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问:(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 (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正确答案】(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17条的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一处不合法:我国《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