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与林某同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东,林某以个人名义在甲市免税进口一辆轿车,由张某代办各类手续,平时归张某使用。后张某将轿车卖给甲市国浩公司,并将所得款35万元人民币划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甲市某区工商局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决定没收张某销售款;此后又冻结田山有限公司的账款。张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B.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 C.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 D.冻结账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题关键在于判断行政行为的数目、性质及其所针对的对象。谁对何种行为具有原告资格,要分开判断。根据《适用行诉法解释》第6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甲市工商局的决定虽然改变了处罚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由原来的非法倒卖物资改为偷税,但未改变处罚结果,属于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故C项说法错误。
   林某对汽车的所有权看似受到处罚行为的影响,其实系受到张某的出卖行为所影响,其与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对汽车权利的主张应该通过与张某的民事关系解决。如果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汽车直接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行为,则林某对该行为才具有原告资格。故A项说法错误。田山公司对于冻结存款行为具有原告资格,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张某作为田山公司的股东,无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说法错误。本案系张某对处罚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机关对于公司所采取的冻结存款行为自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对象。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