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10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其中,“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的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一方的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相比,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当事人一般不可仅因为对方的从给付或者附随义务未履行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为附随义务,甲交付房款的义务和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关系,甲不可基于此而行使抗辩权。故D正确,A、B、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