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高级笔记本电脑三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出售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行为,但依物权法原理丁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项正确。D项虽然判断合同有效,但错误地认为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出资如无特别约定推定以所有权出资而非使用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