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钓鱼岛群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3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秋群岛(古属琉秋王国,1871年被日本吞并后,改设冲绳县)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约2000米的冲绳海槽。由于地理环境恶劣,岛上长期无人居住。1969年,经勘探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蕴藏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是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早在明朝永
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而且,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就有向琉球王国派遣册封使的惯例,一直到了清朝。在许多册封使事后留下的著述中,也都明确表明钓鱼岛等岛屿归属中国。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撰的《酬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屿”和“赤屿”等岛屿,将其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问题进行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1893年,清朝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3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后,清政府被迫签署了《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割让给日本,对其实行“施政”,钓鱼岛群岛也被列入其“施政”的范围,成为美国在冲绳驻军的靶场。1971年6月,美国与日本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群岛也一并交给日本,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并引起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此后,中国政府一再表示拥有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
但日本政府则提出,根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
量信天翁栖息,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书“黄尾屿古贺开垦”。可见,根据1971年6月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美国也将钓鱼岛群岛“归还”旧本,这说明日本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也已经得到国际上的承认。何况,日本已经长期对钓鱼岛群岛实施有效统治,根据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也理应属于日本。
试根据所学国际法理论分析下列问题:
(1)日本在占领钓鱼岛群岛时,钓鱼岛群岛是否属于“无主地”?日本能否根据“先占”理论取得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为什么?
(2)日本能否根据“时效原则”取得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日本在占领钓鱼岛群岛时,钓鱼岛群岛不属于“无主地”,因为无主地是指未为任何国家
所占有或原为占有已放弃,已存有原始部落及居民并建立一定政治统治即不为无主地。日本
于1884年方为发现钓鱼岛,而据中国政府历史文献记载,中国早在明永乐元年即已发现。日本从明太祖开始便有向其派遣册封使的惯例,即中国政府在明朝早已发现并为控制钓鱼岛建立了行政管辖。且直至清朝,这一有效统治并未间断,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是无可争议的,日本主张“无主地”于史不合、于法无据。
日本不能根据“先占”理论取得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
(1)先占要求以国家名义做出,只有国家为行为主体,日本即使在1884年发现,1885年允
许其开拓,都未以明示树界标、国旗等方式表明占有之意。
(2)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如前述钓鱼岛自古属中国领土。
(3)先占要求取得有效占领,即建立一定的政治机构行使行政管辖区,日本并未达成有效
统治。
因此,日本不符合“先占”取得领土的三个要件,相反,中国政府则对钓鱼岛依“先占”理论取得合法领土,对其拥有当然主权。
2.日本主张根据“时效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也是无理无法的。
“时效原则”是指一国原先非法占有他国领土而经过一定时期而消弭其违法性取得领土,
时效原则的条件有二:
(1)一国已长期稳固地占有原属他国领土;
(2)一国长期稳固占有的行为已为国际社会所确认而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消弭其违法性。日本不符合时效取得的要件,首先,日本首先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强制割让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表示反对,一再主张对钓鱼群岛的主权,从未放弃合法主权要求。
美日《冲绳协定》并不构成国际社会对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的默认和法律确信,美国政府
也于1971年发表声明,表示其归还“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
日本对钓鱼岛的占领自始至终是非法占有,中国政府从未放弃领土主权要求,日本政府根
本没有对钓鱼岛建立长期且稳固的统治,国际社会也并未对其予以承认,因此其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