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哪些人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A.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C.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年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
   D.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受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B、C项中的股东符合要求,应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和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起诉,但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故A、D项不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