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厂向乙厂订立服装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厂在乙厂交货后10日内再付款,但在乙厂交货前发现甲厂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现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厂可行使下列哪项权利?______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行使撤销权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发现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则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因此乙厂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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