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00 ×6%=120(万元)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60+120=160(万元)
(3)201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240-30-5100-72-1350-160-1100-400×50%-70-40=118(万元)
(4)根据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抵免税额为0。
(5)201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118+50 ×7)×25%=117(万元)B国所得已纳税额=50×7 ×20%=70(万元)B国所得抵免限额=117 ×(50×7)÷(118+50×7)=87.5(万元)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已纳税额即70万元。
(6)2015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7-70=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