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15年度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债券利息收入24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应扣除的销售成本5100万元,缴纳增值税6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72万元;(2)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8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45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支付向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借款2000万元,一年的借款利息16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发生管理费用1100万元,其中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3)2013年度、2014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分别为70万元和40万元;(4)2014年度在A、B两国分别设立两个全资子公司,其中在A国设立了甲公司,在B国设立乙公司。2015年,甲公司亏损30万美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美元。乙公司在B国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说明:该企业要求其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回;1美元=7元人民币)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3)计算201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5)计算从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6)计算2015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实际发生额=800+450=125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应扣除1200万元。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1400-800-450+1200=1350(万元) 

(2)利息费用扣除限额=2000 ×6%=120(万元)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60+120=160(万元) 

(3)201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240-30-5100-72-1350-160-1100-400×50%-70-40=118(万元) 

(4)根据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抵免税额为0。 

(5)201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118+50 ×7)×25%=117(万元)B国所得已纳税额=50×7 ×20%=70(万元)B国所得抵免限额=117 ×(50×7)÷(118+50×7)=87.5(万元)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已纳税额即70万元。 

(6)2015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17-70=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