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朱毅雇姜一潭、程岩坦为其建房。某日,姜、程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附近玩耍的小孩砸伤花去费用600余元。小孩父母向朱索赔,朱辩解该损害系姜、程造成,应由他们二人负责。姜、程则认为自己是朱毅所雇,且小孩自己跑到工地玩耍,父母看管不严,故无论怎样也不是他们二人的责任。小孩父母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由朱毅承担责任,因朱毅是雇主
B.由姜、程承担责任,因损害是他们二人过错所致
C.由小孩父母承担责任,因其疏于监护
D.由朱毅、姜一潭、程岩坦负连带责任
A
B
C
D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应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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