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上交2004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②短期时效;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②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