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请评价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西方有学者指出,商法正在超越公法和私法之分而转化为经济法。也有西方学者视商法为经济法的核心与基础,经济法便成了商法的特别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活动在传统上是由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调整的,而私法公法化实际上就是商法的公法化。在这些国家里商法的概念与范围越来越模糊,调整经济的法律正处于分化与重组之中。原因主要是传统商法在相当程度上被“公法化”,同时许多新的商事法规和经济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银行及银行法、证券交易及其管理法等层出不穷。欧陆国家的一些商法学者希望用经济法来更新传统商法,使商法摆脱私法范畴。但这将严重扭曲商法作为私法的本质特点和传统形象。因此,稳健的商法学者把商法视为经济法的核心或基本法。这种倾向主张不必更新商法,也不必保留商法所有特征的同时把它改名为经济法。
   商法公法化之后与经济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存在交叉,但二者又确实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商法 经济法
调整对象 商法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个人(法人)与个人(法人)的利益 经济示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学界认为经济法调整政府与经济主体的关系,这实际上是对政府作为社会利益代表的身份的曲解)
法律价值 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经济法一方面负有维持自由经济的使命,另一方面又负有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任务。显然,经济法追求的是双重性的价值目标——既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理性地实现社会整体的利益
法律本位 商法一般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经济法不以国家、个人(法人)为本位。经济法主体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体,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作为社会阶层和群体的主体,经济法常常被认为是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