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王某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打工。王某在一家私人工厂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助技术师傅做一些杂活。王某年纪幼小,只有15岁,所以工厂老板同他约定好,其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王某表示同意。工厂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王某因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向老板提出辞职。但是工厂老板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王某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王某同家里联系,叫父母领自己回去,王某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王某回去,工厂老板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问题:王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