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一部相机,6月1日以2000元价格卖给了乙,6月5日以2500元价格卖给了丙,6月10日以3000元价格卖给了丁。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 A.甲将相机最先卖给乙,则只有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 B.如果甲6月1日已经将相机交给了乙,则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 C.如果甲未将相机交给任何一个人,但是丁已经向甲支付了3000元,则丁要求甲履行合同的请求应当优先得到法院支持
  • D.如果甲未将相机交给任何一个人,乙、丙、丁三人也都没有付款,则乙请求甲履行合同的请求应当优先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一物多卖、合同履行 [解析] 债权具有平等性,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关于合同履行,《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B、C、D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