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3月3日,某市国税局稽查队在对当地一家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仪器设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在2005年采用预收账款的形式销售仪器设备,虽然货物已发到客户手中,但该仪器设备厂2005年底预收账款余额仍有1672万元未进行及时结转。于是,国税局稽查队于2006年3月7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242.94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该仪器设备厂在15日内缴纳税款。
该仪器设备厂法人代表不服,遂欲向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先预缴纳税款,便向甲公司求援,请求以甲公司的名义为其提供纳税担保。
2006年3月10日,经国税局认可,两家企业一起到国税局签订了纳税担保书,即甲公司保证仪器设备厂按期缴纳所查补的税款。否则,由甲公司缴纳全部税款以及由于仪器设备厂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税收滞纳金。
2006年3月11日,仪器设备厂依法向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稽查队的处理决定。
2006年3月17日,国税局经过对案件的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局稽查队的处理决定。但由于仪器设备厂还是拿不出这么多税款,虽然国税局稽查队多次催缴,至2006年6月18日也未能缴纳查补的税款。于是,国税局稽查队在查询仪器设备厂银行账户还是没有现款可供扣缴,又没有货物可供扣押后,于2006年6月19日,在未向甲公司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即从甲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了242.9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和19.43万元的税收滞纳金。
分析要求:
【正确答案】国税局稽查队对仪器设备厂进行补税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条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货物发出的当天即为销售确认的时限,就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地国税局稽查队决定对仪器设备厂补税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地国税局稽查队可以对仪器设备厂法人所拥有的轿车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2)稽查队可以在未对纳税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原因是: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7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稽查队必须依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时,税务机关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纳税保证人下达纳税通知书,而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而对于甲公司来说,稽查队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后,既没有在纳税保证期限内书面告知甲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向甲公司下达纳税通知书),也没有向甲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已经超过了纳税保证期限(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的情况下直接对甲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违法的。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保证期限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所以,到2006年5月22日,甲公司已经自动解除了担保责任,稽查队已无权再向甲公司追缴所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
鉴于以上情况,甲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当地国税局稽查队退还甲公司被扣的税款和税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