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1999年7月,团中央举办“第2届全国手拉手夏令营”活动,由各地共青团委协办,主要是在延安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此次活动是由陕西Q旅行社国内部承办;当时正逢旅游高峰期,客房与用车都十分困难,再加上活动旨在让参加夏令营的同学们接受教育,所以接送车全是军用大轿车,住宿都是一般的招待所。其他团都未有争议,然而海南团的领队表示强烈不满,要求换车,换住宿,陕西Q旅行社在协调和解释无果的情况下,本着“宾客至上”的原则,将其住宿换为三星级宾馆。但由于用车实在紧张,无法换车,客人表示谅解。再加上导游的服务无微不至,与大多数团员相处十分融洽,使此次旅游圆满结束。
(2)1997年10月,洛阳GJ旅行社接待了JBW一9710日本旅游团,委派导游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标准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作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并无不妥。
请问:通过分析以上两个案例,你认为旅行社接待旅游团的过程中接待标准能否变化?如果能变化,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正确答案】旅行社接待旅游团,是有销售合同和产品规格的;组团社与接团社之间,也是有委托、有确认、有合同关系的。在此基础上层开的整个旅游团的旅游活动,其基本框架和主要细节也都是事先确定的,应该按计划、按合同、按规矩和约定进行。但这并不反对或绝对排斥变化,因为变化也许是应急,也许是适应特殊情况。那么,变化有没有规则呢?从本例看,似乎应该强调几点。
(1)变化的宗旨是宾客至上。例1中换了住宿条件,是团队强烈要求的,虽然未必合乎本次活动的主旨和举办者的初衷,但却照顾了游客生活的特殊需要,与旅游的基本属性及“宾客至上”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作相应调整,无疑是对的。例2中改换用餐,是导游谢某主动建议,积极倡导,并以提取回扣为目的,既违背了办事规则,也违背了导游的职业道德,是必须禁止的。
(2)作出变化的决定应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和一定的批准权限。例1中的变化由旅游团领队提出,代表了旅游团员的一致意见;旅行社进行了协调与解释,并在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变化的决定,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例2中的变化由带团导游私自动议,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且先承诺“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又宣布因为超过了标准,“需加收少量餐费”。旅游者并不满意改换的餐食,也不需要这种变化,甚至“连呼上当”,此时还要旅游者再花额外的钱,当然会怨声载道了。
(3)导游因回扣的诱惑,私自增减、变换原定安排,当属严格禁止之列。导游肯定为这些策划好的变化事先找好了一千一万个理由,个个理由都可能会披上华丽的外衣,什么“宣传民族文化”、“品尝地方风味”、“体会风土民情”、“观赏特色艺术”等等,但有两点是实实在在的:一是导游实实在在地拿到了回扣,二是游客实实在在地增加了负担。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导游的积极鼓励和“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所有这些,决不是用一句“动机是好的”所能搪塞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