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受信义务的概念
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ies),是一种管理义务,主要适用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发生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管理责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聘用“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如果这种关系的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理由,“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因此,“委托人”必须制定规则,使“代理人”根据制定的规则,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这些“代理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中,最主要的就是受信义务。在公司情形下,公司董事的受信义务又分为两种具体形式: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2)公司董事受信义务的理论基础
董事的受信义务,从根本而言决定于他们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也构成了公司董事受信义务的理论基础。对于公司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的公司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信托和代理关系,董事对内是公司资产和财产受托管理人,对外是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代理人,双重身份要求公司董事必须以公司最大利益出发。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多被视为一种委任关系,由股东选任行为和被选任人的承诺表示构成,公司是委任人,董事是受托人,双方以股东会决议为基础,以处理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缔结委任契约。应当说两大法系对于公司董事与公司关系规定的差异,源于两大法系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国情和法律传统。但是,这种差异在今天看来,似乎已经不是那么重要,就像信托中的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承担受信义务、代理中代理人必须对被代理人承担受信义务、合伙中的合伙人须相互承担受信义务一样,公司中的管理者也同样需要对公司承担受信义务,这已经形成了共识,且已经制度化,无须再借助信托关系或代理关系来解说。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完善受信义务,通过对董事违反受信义务的防治,以及通过司法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董事受信义务,使其更好地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服务。
(3)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管理经营公司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公司利益放在优先地位。董事的忠实义务作为必须履行的独立义务,其具有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并且有相应的责任配套。虽然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各国有不同的差异,但总体原则上,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观上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以对公司绝对忠诚为内容,谋求公司最大利益,禁止背信弃义和自我交易;客观上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潜在或现实的冲突时,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因董事的身份而受益。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其非常容易利用身份之便,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利。根据《公司法》第116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些都是为了防止董事和其他人员利用其职位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不得利用职权获得非法收益。公司董事在行使职权处理事务时,应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出发,自己不能从中获利。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法第149条第1款第6项规定,董事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如果有上述行为,不仅是公司法上所不允许的,有些情形还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3)不得越权使用公司的财产。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经营权的具体行使者,必须合法使用公司的财产,保证公司各项行为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竞业禁止义务。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是指公司董事不得擅自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现代公司法并不一概禁止董事的竞业禁止,但是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方可。
5)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与公司董事竞业禁止相同,现代公司法也并不一概禁止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但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方可。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4项,公司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擅自泄漏公司秘密。这里的公司秘密通常是指公司采取了适当的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方式等,应与公司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中的信息区分开来。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7项,公司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7)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8项对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作了一个兜底条款,避免了公司董事作出了其他公司法没有穷尽,而又确实违反了忠实义务的行为时,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对于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明文规定公司有归入权,即对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又被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出于善意,并尽到普通谨慎之人在相似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勤勉和注意。勤勉义务是在董事与公司利益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董事是否尽职的标准,其目的主要是克服董事的懒惰和无责任心。我国《公司法》也对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48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很显然,这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勤勉义务的审查标准,这就必然会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上的困难。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善意。这是一种主观标准,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知等方面的状况。如果行为人在其内心对其行为及后果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可满足善意的要求。第二,注意。这是对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后果的注意程度的评判,它要求董事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适当的勤勉、注意义务。这种评判虽然是主观的,但却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即要求董事应该像处于类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即所谓的“理性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公司董事只有在尽到普通谨慎人那样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的勤勉、注意和技能时,才能免责。第三,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董事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这主要是一个证明问题。原则上,合理相信这一标准要求董事的行为受到质疑时,他需要证明其所作的商业决策对公司是适当的。这在英美法上有一个著名的规则,即商业判断规则,公司董事可以据此而使自己免责。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大都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履行的义务,由于本题讨论的是公司董事的义务,故没有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讨论的范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