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 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 小刚的年龄
C. 2000年国庆节放长假的事实
D. 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 被告人的身汾;(二) 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 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 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 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 犯罪的事实属于本案的证明对象,故本题A项正确。因小刚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小刚的年龄与量刑有关,属于证明对象,故本题B项正确。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表现是酌定量刑情节,故小刚犯罪后的表现也与量刑有关,属于证明对象,故本题D项正确。根据证据理论,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故2000年国庆节放长假的事实,不需证明,故本题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