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自2001年5月起,某省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视台在全国播出了一则广告,该广告的创意如下:实验人员拿出两杯水,一杯是康乐牌纯净水,一杯是康乐牌天然水,两杯水各浸泡着一株水仙花。一周后,天然水中水仙花的根须比纯净水中水仙花的根须长。试验人员解释说,这是因为康乐饮用水有限公司从某湖泊70多米的深处获取的天然水(即康乐牌天然水的生产用水)所含的矿物元素,比所有的纯净水更能促进生物的生长。接着,电视屏幕上打出字幕: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宣布,停止生产纯净水,全部生产天然水。2003年1月,生产纯净水的金龙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广告违法为由,要求法院追究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后经查明,所谓天然水比纯净水更利于生物生长的结论,并没有经过科学的验证。
(1)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视台播出的这则广告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 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广告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对商品质量和用途做了宣传,并且采用对比广告的形式以抢占其他生产纯净水的公司的市场,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应禁止继续播出这则广告,并在相关大众媒体上发表该广告无科学依据的声明,消除影响,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给予康乐公司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康乐公司给金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答案解析】(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条第1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①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②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③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康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对商品质量和用途做了宣传,并且采用对比广告的形式以抢占其他生产纯净水的公司的市场,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