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筹建沐阳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获得工商登记之前,发起人为公司的设立进行了很多准备活动。2014年4月,赵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双鱼公司订立合同为沐阳公司租赁一套办公室。2014年5月,钱某以沐阳公司筹建处的名义与百鸟公司订立合同为沐阳公司购买了全套的办公设备。对于以上这些活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无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3、4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正确。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说法太绝对,错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选项C正确。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