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髓记在乙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甲所有,房屋由甲使用,产权证由甲保存。后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甲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曰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如有登记事项错误的,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而不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本题中,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则出现了“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作为实际产权人的甲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但不得“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故A项错误,当选。作为记名产权人的乙不同意更正,因此,甲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故B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处的确认之诉,可以异议登记为前提,也可不以异议登记为前提。故C项正确,不当选。登记构应当予以变更登记,故D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