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撤销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本题中周某与林某之间是法定之债的关系。周某在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时即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林某的债权,因此,林某能够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