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从中获得大量收益,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甲不构成犯罪
B.对甲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C.对甲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D.对甲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对《刑法》第303条的修改,而增设的新罪。该条规定:“将《刑法》第303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将原来的赌博罪中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单独分离出来,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开设赌场罪。因此甲的行为应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C项正确,A、B项不正确。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甲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