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章春芳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章建华代购。为此交付被告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经她与章建华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其退回录像机价款2270元。审理中,章春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1500兀。
   章建华辩称:章春芳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她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章春芳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现银货两讫,自己的代理行为已完毕。至于章春芳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赔偿要求。
【正确答案】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代理,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原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