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马某对市税务局在2004年5月12日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2004年5月30日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马某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并于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不予受理,因为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B.不予受理,因为超过了起诉期限
   C.不予受理,因为属于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重复起诉
   D.应该受理,因为没有超出起诉期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不属于复议前置,故A项错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C项错误,另外,当事人撤回复议后再次起诉的,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马某知道的日期是5月12日,到8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超出了起诉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故B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