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三满身恶习,一向横行霸道。14周岁之前,经常带领一群流氓青年在市场上胡拿乱放、挑衅商贩,几次打伤群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庆祝张三14周岁生日,其狐朋狗友于生日当天齐聚一堂。饭后,在酒精作用下,张三同其他几个同伙相约拦路抢劫,找点刺激。得手后,众人一哄而散、回家睡觉。第二天,张三因为琐事,与邻居小虎发生冲突,将小虎打成轻伤。
   问: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张三上述诸行为的性质并给出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对14周岁以前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三对其14周岁以前的寻衅滋事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尽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应从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因此,张三对其14周岁生日当天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张三对其14周岁生日第二天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对张三实施的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答案解析】(1)《刑法》第17条第1、2、3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上述法条规定可知,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和从宽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四个阶段。张三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发生在其不满14周岁的阶段,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张三等人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该抢劫行为发生在张三14周岁生日的当天,也即不满14周岁的时候,对此行为,张三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张三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邻居小虎,致其轻伤。根据上述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负刑事责任,对此轻伤害行为,张三不负刑事责任。
   (4)《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对恶习成性的张三,虽然不能给予刑事处罚,但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